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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来源: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4-08-09 08:58:00

[摘要]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采用订立两份以上合同的方式,一份对外,一份对内,其中对外合同的价格或其他条件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而是用于完税或出于其他目的;对内合同可以是一份也可能是数份,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其内容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采用订立两份以上合同的方式,一份对外,一份对内,其中对外合同的价格或其他条件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而是用于完税或出于其他目的;对内合同可以是一份也可能是数份,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其内容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在我国经济贸易实际操作中,“阴阳合同”时常被用于二手房买卖之中。

前不久,笔者在实际操作中就遇到一起因二房买卖中“阴阳合同”而引发的诉讼。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达成购房意识,当事双方为规避国家税费,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5万元,但是在正式合同中约定为人民币25万元以规避税费。双方达成共识后,于2010年签订《xx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张某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产权转让给被告李某,转让价为人民币25万元。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搬离了该房,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但是被告仅仅支付原告27万元购房款后,没有按照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支付另外8万元房款。为此,原告一怒之下将被告推上被告席。

原告张某认为,其与被告李某签订《xx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其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让给被告,转让价为25万元,但在上述合同之外,本人曾与被告达成口头共识,约定房屋价款为35万元,为规避国家税费在正式合同中注明价款为25万元。可见,双方商定的房价款应为35万元。现被告李某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否认房价款为35万元的事实,且至今尚欠房款8万元,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xx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他之外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故应当以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为准,即应当支付原告25万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李某明知逃税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隐瞒真实房屋价格,原告张某应知被告李某逃税会损害国家利益而与被告签订上述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被告李某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张某,原告应返还被告定金及房款27万元并赔偿被告利息损失。

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上诉称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现被告已经按照约定给付了房款且税务机关出具了完税证明,遂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但是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缺乏依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至于在合同之外双方协商的房款,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方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说明多给付的两万元给出合理解释。同时,如果法院简单的认为损害国家利益就认定合同无效,双方返还,随着时间的增长,无疑将房地产买卖中的商业风险转嫁给买房。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交易稳定,对于双方逃税的情况由税务机关处理。故做出了与一审法院截然相反的判决: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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